南宁市本级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( 三 )


 ?。ㄈ┚锌萍季稚笠? ,确定兑现对象及金额,经公示无异议的 , 下达兑现资金 。
第二十八条创新券兑现应提交如下材料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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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?。ㄎ澹┛萍挤癯尚еっ鞑牧希?如项目总结、检验检测报告、专利、软件著作权、新产品、新工艺、样机等 。
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
第二十九条市科技局不定期对创新券工作情况进行评估,指导创新券发放规模、额度及重点支持方向的调整 , 对管理机构的绩效进行评价 。
第三十条中小企业、创新创业团队和服务提供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申领、使用和兑现创新券 。真实合法地使用创新券 , 并自觉接受科技、财政、审计、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。
第三十一条对申请材料不实、恶意串通、蓄意骗取财政资金的 , 依法追回创新券及已兑现资金,取消后续申请使用创新券资格,列入科研领域黑名单并推送至南宁市公共信用共享平台,实行跨部门跨区域联合惩戒 。构成违法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。
第三十二条服务提供机构对使用创新券购买的科技服务,须严格按照技术合同约定提供符合标准服务,并在企业或团队申领创新券时提供必要的支持 。对擅自降低服务标准、拒不配合申领创新券的,市科技局视情节轻重,可暂停或撤销其创新券服务提供机构资格 。
第三十三条为维护企业和团队的商业机密及合法权益 , 参与创新券申请、兑现及管理的各单位和人员须对科研活动等信息严格保密 。对违反保密规定,构成违法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。
第八章 附则
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,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,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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